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
1999-02-1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令第2号)的规定,现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其制造认可证的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规定办理。
附件: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1、 电能表
2、 水表
3、 煤气表
4、 衡器(不含杆秤)
5、 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
6、 出租汽车计价器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国质检量函〔2007〕837号
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凡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其制造许可证的受理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其型式评价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附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1、 热能表
2、 粉尘测量仪
3、 甲烷测定器(瓦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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