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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2)

2017年10月23日

  第八条 标委会定期向省质监局提出本专业仪器仪表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仪器仪表专业标准化现状的报告,提出奖励项目建议。

  第九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标委会承担对口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标委会承办省质监局委托的与仪器仪表领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仪器仪表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仪器仪表行业、地方、企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由企业、科研院校、检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省质监局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标委会设委员35-39名,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超过5名,单位委员不得超过10名。

  第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技术工作、热爱仪器仪表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委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参加竞聘。

第十六条 经竞聘入选的人员,需填写《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经本单位推荐,报省质监局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