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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3)

2017年10月23日

 

 

  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5年,到期可以参加下届委员的竞聘。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不履行职责,标委会应向省质监局提出解聘意见,由省质监局确认、解聘。

  第十七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标委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其所在单位提名,经省质监局审核并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1-2名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二十条 标委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在标委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两年内本人未亲自参与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省质监局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经省质监局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长所在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标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和标准的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