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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4)

2017年10月23日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可设委员秘书。成员由委员单位提出申请,经标委会批准备案。

委员秘书单位可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委员单位秘书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应根据省质监局关于申报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应根据省质监局批准下达的相关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应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收集起草单位提出的技术文件,进行完整性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后,对原稿进行修改,向标委会提交报审稿和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秘书处收到技术文件报审稿和有关文件,并报正、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标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对有关技术资料的审定、验收,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具体审定形式由标委会决定,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审定或验收,特邀代表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条 标委会在审定仪器仪表领域文件时,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