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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5)

2017年10月23日

 

  第三十一条 对审定通过的技术文件,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报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上报的技术文件复核,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委员审查签字,并按照规定报省质监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奖、惩意见。由秘书处写出年度总结报告送省质监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的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1.省质监局的项目经费和标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2.开展仪器仪表标准工作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3.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 向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标准编写、审查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 秘书处工作运转成本(含日常办公费用等);

5. 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补助;

6. 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