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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6)

2017年10月23日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有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标委会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向省质监局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或修改,并经标委会秘书长和主任委员审核,提交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均应冠以各自专业或相应物理量的名称。由省质监局编注。

  第四十条 标委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委会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