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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2020年05月21日

 

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E INSTRUMENT PROFESSIANAL ASSOCIATION简称:仪表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全省仪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构建沿海经济社会强省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畅通政府、会员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服务平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增强行业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和促进全省仪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党支部,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

第四条 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自觉遵守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的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9号振新工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

㈠ 宣传贯彻国家及河北省有关仪表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

策。

㈡ 收集、整理国内外仪表行业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会员传递。

㈢ 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组织、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研发、制造和检测活动。

㈣ 发布市场信息,组织会展招商,办好仪表协会网站,推广介绍行业产品,编辑省级学术刊物、培训教材等宣传工作。

㈤ 代表本行业向国家及省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该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

㈥ 当会员在权益(如反倾销、反补贴及知识产权、知名商标等)受到侵犯时,代表会员依法维权,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㈦恪守诚信原则,对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行为的企业,会员内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协会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修)定等职能。

㈨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宣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家仪器仪表协会及各兄弟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第七条 活动原则:

㈠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㈡ 本会开展活动,坚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㈢ 本会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依法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从事仪表行业制造、科研、教育、研发、经营和应用的合法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办事处及其它经济组织;

㈡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从事仪表行业有一定声望或研究有一定成果的个人,以及长期从事仪表行业制造、科研、教育、研发和营销工作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㈢ 承认本会章程。

㈣ 自愿加入本会。

()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㈡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

㈢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㈣ 单位会员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享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以及监督的权利;

㈢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㈣ 有权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各类服务;

㈤ 有权要求协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㈥ 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㈦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㈡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㈢ 积极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报表;

㈣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且给本会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㈤ 决定终止事宜;

㈥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㈤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㈥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㈦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㈧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㈨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通过。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㈢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㈠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该处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的第二十二条。秘书处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㈤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贡献突出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本会名誉顾问。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监事两名,负责对财务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社会捐赠;

㈢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指派的专业审计事务所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64日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代表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