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4)

2011年11月03日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通过。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㈢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㈠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该处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的第二十二条。秘书处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㈤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贡献突出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本会名誉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社会捐赠;

㈢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