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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5)

2011年11月03日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指派的专业审计事务所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5日内,报请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5日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仪表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