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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3)

2011年11月03日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且给本会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㈤ 决定终止事宜;

㈥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㈤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㈥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㈦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㈧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㈨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四、五、九、十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